一、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行政部门。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在表格下载栏下载);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大致应包括“我单位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5.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个人的演出协议;(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应提交演出协议,内地演出的可提供演出确认函件;涉及演员代理业务的机构均应提供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7.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
8.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9.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演员名单;
10.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书面函件。
11.在酒吧、饭店等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的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2.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3.经办人带《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以上全部材料均应为A4规格白色复印纸单面使用,不得装订。
2.申请表及书面声明等材料建议计算机打印。
3.申报材料应在每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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