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1)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3)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5)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6)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6.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