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签署的《公司》。
2 、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
主要内容应明确:决定公司更名并同意修改。
3 、《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被委托人应是本公司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工作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提交资料同“设立登记”)。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 、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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