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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诺在设立后2年全部缴足。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5.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所需提供的材料
1. 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一张、个人简历包括教育背景(从大专开始写)工作简历、政治面貌及主要业绩(有何发明、论著,获得何种奖励或重大成就)要写清年限。
注明:同时要写明公司的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的简历及业绩。
3. 公司管理人员和专职科技人员的学历复印件 (最少6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并在其学历复印件上注明其在公司的职务及职称。(也可提供职称复印件或学位复印件。)
4. 知识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知识产权人为单位法人的,需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5. 统计负责人由谁担任。
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股分合作制公司的章程需加盖公司的公章)注明公司的总资产为多少。
7. 公司的E-mail及座机电话和传真机号。
8. 公司的科研开发面积、办公面积各为多少是否是自有房产,是否有仓库面积为多少。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认定办法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北京市科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一、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京政发(1998)47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新技术企业。
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微电子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
7.地球、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8.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9.与上述八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各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10万元以上的资金,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6.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六、市科委每年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标准,对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1.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2.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新技术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为3至5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可延长至7年。
七、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当年的政策优惠,如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由市科委取消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八、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市科委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核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撤消其新技术企业证书。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等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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