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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 、出资额在 3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2 、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3 、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4 、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1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 300 元;
2 、企业变更登记费 100 元;
3 、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 50 元;
4 、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 10 元。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 ( 委托 ) 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 ( 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 、《指定(委托)书》 ( 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 ( 委托 ) 书》 ) ;
4 、《企业秘书 ( 联系人 ) 登记表》;
5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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