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广告主或委托广告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的商品与服务,通过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印刷品广告。发布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② 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 ③ 印刷品广告小样; ④ 其他证明文件。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由广告经营者承办的有固定的广告名称、规格,有明确的发送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布全部内容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申请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发送量固定:发布综合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每期发送量应在1万份以上;发布专业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每期发送量应在5千份以上; ② 定期发布,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期数不少于6期; ③ 有明确的发送范围、对象; ④ 有合法的发送渠道和方式; ⑤ 使用非新闻纸型,其中发综合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应当使用80克以上的铜版纸或胶版纸; ⑥ 每期规格、格式固定; ⑦ 每期发布的印刷品广告无非广告信息; ⑧ 使用的固定广告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使用代表行业或特定业务的通用名称和其他广告经营者已登记的相同或近似的固定广告名称。 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印刷品广告发布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广告主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非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临时性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7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及其建立广告管理制度和遵守广告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将有关申报材料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