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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六、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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