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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二、指南: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税务机关始终鼓励消费者在消费后主动索取发票,商家如果拒绝提供发票,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查证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任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空白发票一般只能从税务机关领购取得。私自购买的假发票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普通发票领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纳税人必须首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适当的培训后,才能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开具:
发票一般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发票的开具者。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目前发票领购、验旧等已经纳入同城通办业务中。已经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可以在市主城区内任何一家国税局办理发票领购、验旧业务。
三、纳税人领购发票需提交的资料:
(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簿
3、《市国家税务局发票购领申请表》
4、税控IC卡
5、《选择发票号码查询》;或提供以下所有资料:最后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增值税发票汇总表、负数发票清单、正数发票废票清单和负数发票废票清单
6、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
(二)领购普通发票:
1、发票领购簿
2、已用未缴销发票(验旧)上次购买的普通发票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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