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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一)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2.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5.其他有关文件。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集团名称;(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3)企业集团的宗旨;(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8)企业集团的终止;(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11)制定日期。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按下列规定办理: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提交以下文件: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2.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3.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二)登记程序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给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一个正本,没有副本。《企业集团登记证》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并加盖该登记主管机关公章。《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集团统一按顺序编号,编号顺序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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