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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提供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我司提供)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3、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异议答辩
一、简要说明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后,将异议书副本转角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起30天内答辩。
二、提供书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我司提供);
2、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3、被异议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4、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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