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3、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核
4、举办外国的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5、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6、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8、已审批的入境演出(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9、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